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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震函〔2022〕41号
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037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孔凡高代表:
您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地震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国历来重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1994年,国务院颁布《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中国地震局针对不同学科观测手段,制定了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给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技术遵循。
2012年,安徽省颁布《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条例第九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条例第十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原有部分地震台站观测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安徽省地震局坚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妥善处置了泾县地震台、黄山地震台、庐江地震台、蒙城地震台、芜湖三山强震台等多个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一是做好新建监测设施和保护范围备案,明确保护范围;二是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和认识地震监测工作;三是加强新型地震观测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井下观测等方式,减轻环境干扰,提高观测质量。
下一步,安徽省地震局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与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地震局
联系电话:0551-62528627
安徽省地震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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