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46号代表 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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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震便函〔2022〕25号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4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孔凡高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议案》(类别:人大工作,第094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修订《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必要性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于1995年公布施行,并于2000年、2002年、2006年、2012年进行四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距今已有10年。《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自施行以来,对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防震减灾工作内涵及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修改完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十分必要。
(一)修订《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其精髓要义应当写进条例,作为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根本遵循和指导。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也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修订《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必然要求。根据2018年国家和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抗震救灾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职责也作了调整,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防震减灾法定职责,厘清法律关系,以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工作需要。
(三)修订《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是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地震灾害风险要求的必然要求。我省地震灾害风险应对形势严峻,重大建设工程日趋密集,城市发展迅速,人口财富高度集中,人民群众对地震安全需求的期盼愈发强烈,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防震减灾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
(四)修订《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是不断完善防震减灾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地震预警、深入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隐患排查治理和抗震设防监管等工作中,存在着实施和监管主体不清、落实责任不明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法完善制度,将实践中的新经验新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地震安全需求。
综上,为更有效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地震安全保障,有必要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进行修订。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了“适时修订防震减灾法”的建议。目前,中国地震局正在开展《防震减灾法》修订专题研究工作,但该立法项目尚未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机构改革后,山西省(2019年5月)、青海省(2020年7月)、天津市(2020年9月)、浙江省(2021年3月)、福建省(2021年4月)、江西省(2021年7月)、吉林省(2021年9月)对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他省份尚未修订。鉴于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可能对防震减灾工作原则要求、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行为惩处等方面做较大调整,为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保持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的一致性,我局认为目前修订《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时机尚不完全成熟。
二、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积极申报《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立法项目。我局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地方立法工作,自2017年起积极申报《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立法项目。目前,该立法项目已列入《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政府立法项目清单》,作为“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研究论证的项目”。
(二)修订《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31日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正式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着眼于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增加了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规定,界定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并对安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三)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通知》。2021年4月,我局会同住建、发改、自然资源、教育、卫健、应急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通知》,从科学开展建设工程规划选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农村房屋抗震技术指导、加快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加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等六方面,对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作出规定。《通知》还明确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范围及依据,分类细化实施阶段和监管要求,规定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提标设计的具体方式,并就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要求,可作为当前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持续关注跟进《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情况,认真进行研究论证,及时开展修订《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相关工作。
办复类别:B 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
联系电话:0551-65561734
安徽省地震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