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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丙级资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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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 |
取消 |
取消。 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的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附件1第6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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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甲、乙资质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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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第十七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主要设备; (六)单位资历。 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
取消 |
取消。 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的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附件1第67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