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000876/201812-00009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地震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2-09-20 | 发布日期: | 2012-09-20 |
国家地震局
震防发[1997]212号
关于印发《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震害调查及地震损失评定工作指南》和《震害评估细则》自1993年颁布以来,对规范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为地震部门行使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的职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收效显著。但在实践中也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局总结了近几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经验,在《震害调查及地震损失评定工作指南》和《震害评估细则》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现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震害调查及地震损失评定工作指南》和《震害评估细则》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预测预防司。
国家地震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以下简称震灾评估)工作管理,规范震灾评估方法和程序,统一评估标准,制定本规定。
1.2凡进行震灾评估,并将结果向省级以上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上报,均应遵照本规定。
1.3震灾评估由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指派的地震现场评估工作组进行,评估组成员应由评估工作经验或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组成,并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1.4地震灾害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和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1.5地震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其场地灾害、次生灾害造成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其折算价值以整修、恢复重建或重置所需费用来表示。它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1.6地震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地震使建筑、设施功能失效及对正常社会生活的干扰引起的非实物经济损失,如:因地震灾害造成的企业停产、减产、搬迁和地价变动,金融、产品与商品流通呆滞等引起的经济损失。
1.7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是指各级政府在地震灾区为救灾投入的费用、如:人员、物资和运输费用,医疗环境消毒、丧葬费,废墟拆迁及人员暂住搬迁费等。
1.8人员伤亡只统计人数。
1.9经济损失按当时市场价以人民币计算,并同时给出按统计不变价折算结果,或同时给出经济损失占灾区所在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1.10评估工作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初评估,第二步是总评估。
1.11军事设施和禁区另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工作程序
2.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有关规定,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立即指派震灾评估组进入地震现场工作。
2.2评估组进入地震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灾情,确定地震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地区(即极灾区)和确定评估灾区范围。评估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是指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破坏地区(不包括对社会经济无影响的地质灾害地区)。评估组可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准备评估所需基础资料,收集、了解灾区城市规模,城镇分布、房屋建筑类型、生命线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规模和分布、灾区支柱产业等。
2.3根据房屋建筑的破坏情况,评估组在极灾区选取破坏典型的街区或村庄,根据附录一,划定被调查房屋建筑的类型;参照附录二,针对每种结构类型的房屋建筑统一各破坏等级的具体标准;房屋建筑的破坏等级以栋为单元评定。
2.4根据破坏分布情况和城市、农村特点,交灾区分为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灾区中的城市称为城市评估区,每座城市均为一个城市评估区,其余的地区统称为农村评估区。在破坏连续分布的灾区范围之外的破坏异常区、点单独评估。
2.5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分别计算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各类建筑结构不同破坏等级的破坏比、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并选定相应的损失比。
2.6核实有关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计算房屋建筑结构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室内、外财产损失。
2.7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类生命线工程结构、其他各类工程结构和设施、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2.8评定地震救灾直接投入费用。
2.9评定地震间接经济损失。
2.10汇总地震人员伤亡数目。
2.11填写各种表格,绘制图件,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
3.1调查一般规定
3.1.1现场调查是震灾评估的基础,采用抽样调查或逐个调查方法进行。
3.1.2调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根据地震台网测定参数估计,电话收集,航空照片识别,实地调查了解等多种手段了解灾情,确定极灾区及灾区范围。(Ⅵ度外边界线)
(二)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分别调查。
(三)采用抽样调查时,抽样点的分布对农村评估区应覆盖整个灾区,对城市评估区能覆盖城区和所有结构类型,并考虑因场地影响等造成破坏严重与轻微的地区。根据破坏分布的实际情况选取抽样点,原则上抽样点由极灾区区中心沿灾范围两主轴的四个半轴向外辐射。
(四)农村评估区以自然村抽样点,6级以下地震,抽样点数应不少于24个;6~7级地震,抽样点数应不少于32个;7级以上地震,抽样点应不少于48个。每个评估子区内抽样点应不少于12个。
(五)在城市评估区,抽样点应选在房屋建筑集中的街区,每个抽样点的覆盖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公里。
(六)在每个城市评估区,所有抽样点的房屋面积总和不得小于该城市评估区房屋总面积的10%。
(七)无论在农村评估区或城市评估区,抽样点内的建筑原则上应全部调查,因故不能全部调查时,应沿抽样点区域的两个主轴逐个调查,每个抽样点调查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抽样点房屋建筑总面积的60%。
3.1.3对重大工程设施、生命线工程结构、工业构筑物、水坝、岩土和地下结构、破坏量极少的建筑结构,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及专家逐个调查。
3.1.4由于次生灾害(火灾等)造成的房屋破坏及室内外财产损失,须按实际破坏情况单独评估不计入因地震直接造成的房屋破坏比及室内财产损失。多次地震(震群)或余震的破坏比和损失要分别评估,可通过破坏比与损失比之积的差,或总损失的差值估计。
3.2人口与房屋建筑面积。
3.2.1人口与平均住房面积。
由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提供住人口、流动人口、住户数、户均人口、人均住房面积或户均住房面积。后两个数值应经现场调查核实。
3.2.2各类房屋建筑面积。
(一)居住、办公及公用房和工业厂房面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供,大型企业办公及公用房面积由主管部门提供。
(二)或按下列方法估计居住、办公及公用房面积。
居住房屋总面积=户均面积×灾区户数
或=人均面积×灾区人口
办公及公用房屋面积=居住房屋总面积×比例系数
比例系数一般取值范围为10%——20%,在经济发达地区比例系数可能较大,可以在抽样调查时,同时确定该比例系数。
在缺乏统计系数时,按结构分类的房屋建筑面积可根据抽样调查,估计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以总面积得到。
3.3房屋建筑破坏比。
3.3.1房屋建筑破坏比是指房屋破坏面积与调查总面积之比,须按不同类型房屋建筑、按不同破坏等级,分别求得。
3.3.2对每个抽样点,在调查中得到:
(一)该抽样点某类房屋建筑在某种破坏等级下的破坏面积,参见附表B1(每个抽样点一份)。附表B1的最后一行即为所求:
(二)抽样点调查某类房屋建筑总面积。附表B1的最后一行之和即为所求;
3.3.3对农村评估区,可按下列方法得到破坏比:
3.3.3.1将灾区分为若干评估子区。
6级以下地震,将灾区分为二子区,分界线为极灾区中心到灾区边界线的二分之一距离处。
6—7级地震,按上述方法将灾区分为三子区,分界线为极灾区中心至灾区边界线的三等分距离处。
7级以上地震,类似地将灾区分为四子区。
根据各级别地震的震害分布情况,可将极灾区中心所在子区再分为二个子区,此时抽样点总数要随之增加。
3.3.3.2分别计算各子区不同结构每个破坏等级的破坏比。在某一子区内:
(一)求出该子区所有抽样点某类结构在某种破坏等级下破坏面积之和,参见附表B2,附表B2的最后一行即为所求;
(二)求出该子区所有抽样点该类结构被调查面积总和,附表B2最后一行的和即为所求;
该子区该种结构每个破坏等级的破坏比=(一)/(二),填写附表B3。
3.3.4每个城市评估区则不分子区,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各类结构的破坏比。
3.4房屋建筑单价
房屋建筑单价是指破坏的建筑物按原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恢复或重建时,单位面积所需费有,以当地造价为准。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并在现场调查时核实。
3.5房屋建筑损失比
房屋建筑损失比是指某类房屋建筑在不同破坏等级下修复或重建时,单位面积所需费用和与重建单价之比。参照下表,根据当地结构特点及土建工程实际情况选取。
房屋建筑破坏损失比(%)
破坏等级 结构类别 |
基本完好 1 |
轻微破坏 2 |
中度破坏 3 |
严重破坏 4 |
毁 坏 5 |
多层砖房、钢 筋混凝土结构 |
0~5 |
5~10 |
10~40 |
40~70 |
70~100 |
单层工业厂房 |
0~4 |
4~8 |
8~35 |
35~70 |
70~100 |
城镇平房、 农村建筑 |
0~4 |
4~8 |
8~30 |
30~60 |
60~100 |
3.6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
3.6.1在抽样点调查时,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和不同破坏等级的房屋建筑,每类每种等级可选取3—4户(栋、间)典型房屋,统计不同破坏等级下室内财产损失值、抽样房屋的面积,参见附表D1。
3.6.2在每个农村评估区的某一评估子区(或某个城市评估区)内,参见附表D2。
(一)求出该子区(或该城市评估区)所有抽样点调查的每种结构类型的每种破坏等级所调查的财产损失总和;
(二)求出该子区(或该城市评估区)所有抽样点每种结构类型调查面积总和;
(三)则该子区(或该城市评估区)每种结构类型每种破坏类型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一)/(二),填写附表D3。
3.6.3选取典型房屋时应考虑有代表性,应包括住宅和办公及公用房屋,在选取典型住宅时应考虑不同经济条件住户的比例等。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要分别调查、计算。
3.7生命线工程结构损失比
生命线工程结构损失比是指该结构在不同破坏等级下修复或重建、使其恢复功能的造价与总造价之比,均以当地现行造价为准。下表给出了部分工程结构的破坏损失比取值范围,具体损失比的取值须会同有关部门逐个调查后,在下表范围内确定,并核定其总造价。
3.8对于其他生命线工程结构、工业构筑物、水厂、土工、地下结构、重大工程设施、大型企业,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调查经济损失。
部分工程结构破坏损失比(%)
破坏等级 结构类别 |
基本完好 1 |
轻微破坏 2 |
中度破坏 3 |
严重破坏 4 |
毁 坏 5 |
桥 梁 |
0~10 |
10~20 |
20~40 |
40~70 |
70~100 |
路 堤 |
0~10 |
10~20 |
20~50 |
50~70 |
|
挡土墙 |
0~10 |
10~20 |
20~50 |
50~70 |
70~100 |
取水贮水结构 |
0~4 |
4~8 |
8~35 |
35~70 |
70~100 |
烟囱水塔 |
0~4 |
4~8 |
8~35 |
35~70 |
70~100 |
第四章 地震灾害损失计算和评估
4.1人员伤亡统计
按附录二规定的等级划分标准,统计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因救灾遇险、次生灾害等原因而死伤人数应加以说明。
4.2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4.2.1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应分别计算。
4.2.2计算农村评估区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先计算某类房屋建筑的损失。在调查中得到某一评估子区的有关数据:
(一)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在某种破坏等级下的破坏比;
(三)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在该种破坏等级下的损失比;
(四)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的单价;
则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在该种破坏等级下的损失
=(一)×(二)×(三)×(四);
将所有破坏等级的损失相加得到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将所有房屋建筑类型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加,得到该评估子区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
将所有评估子区的损失值相加得到农村评估区的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
4.2.3计算城市评估区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先计算某类房屋建筑的损失,在调查中得到某一城市评估区的有关数据:
(一)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的某种破坏等级下的破坏比;
(三)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在该种破坏等级下的损失比;
(四)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的单价;
则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在该种破坏等级下的损失
=(一)×(二)×(三)×(四);
将所有破坏等级的损失相加得到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将所有房屋建筑类型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加,得到该城市评估区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
4.2.4整个灾区的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4.2.2)+(4.2.3)+次生灾害造成的房屋建筑损失]。
4.3室内及室外财产损失计算。
4.3.1计算居住和办公及公用房屋室内财产损失。
4.3.1.1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应分别计算。
4.3.1.2计算农村评估区室内财产损失。
先计算某类房屋建筑室内财产损失,在调查中得到某一评估子区的有关数据:
(一)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某种破坏等级下破坏比。
(三)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该种破坏等级下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
则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在该种破坏等级下的室内财产损失
=(一)×(二)×(三);
将所有破坏等级下的室内财产损失相加得到该类房屋建筑的室内财产损失;
将所有房屋建筑类型的室内财产损失相加得到该评估子区房屋建筑室内财产损失;
将所有的评估子区的损失值相加得到农村评估区的房屋建筑室内财产经济损失。
4.3.1.3计算城市评估区室内财产损失。
先计算某类房屋建筑室内财产损失,在调查中得到某城市评估区的有关数据:
(一)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某种破坏等级下破坏比。
(三)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该种破坏等级下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
则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在该种破坏等级下的室内财产损失
=(一)×(二)×(三);
将所有破坏等级下的室内财产损失相加得到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的室内财产损失;
将所有房屋建筑类型的室内财产损失相加得到该城市评估区房屋建筑室内财产损失;
4.3.1.4整个灾区房屋建筑的室内财产损失=[(4.3.1.2)+(4.3.1.3)+次生灾害造成的室内财产损失]。
4.3.2会同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评定企业设备与财产损失(包括乡镇企业,大型企业需单独评估,见4.5)。
4.3.3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评定室外财产和其他损失,如围墙,牲畜死亡、农田水利设施等。
4.4生命线及其他工程结构(参见附录一)的直接经济损失。
4.4.1工程结构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造成的结构、设施、室内设备等破坏,要恢复重建所需费用。对在3.7节中已列出损失比的工程结构,在调查中得到:
(一)该工程结构的总价。
(二)该工程结构的损失比。
则该工程结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一)×(二)。
4.4.2对其它工程结构,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共同评估得出直接经济损失。
4.5重大工程设施(参见附录一)、大型企业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工程设施、大型企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造成办公及公用房屋、厂房、工业构筑物、室内设备等破坏,要恢复重建时所需费用,除办公及公用房已计入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外,其余直接经济损失均可会同主管部门或企业共同评估。
4.6地震直接经济损失=[(4.2)+(4.3)+(4.4)+(4.5)]×修正系数,修正系数的数值要考虑评估时可能遗漏的项目或地区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取值范围为1.0—1.3。
4.7地震救灾直接投入费用宜会同地方政府按实际投入确定,在需要时可按下列方法初步估计:
6级以下地震:取直接经济损失(4.6)的1.5%;
6—7级地震:取直接经济损失(4.6)的3.5%。
7级以上地震:取直接经济损失(4.6)的6%。
4.8地震间接经济损失。
4.8.1对企业停产减产损失,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评定。
4.8.2地质灾害引起的搬迁费和地价变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评定。
4.8.3其他间接经济损失由指派的专家评定。
4.9地震总经济损失=(4.6)+(4.7)+(4.8)。
4.10地震造成无家可归人数可根据地方部门的统计,在难以统计或统计不准时也可按下式估计:
在调查中得到:
(一)户均居住面积;
(二)户均人口;
(三)所有居住房屋建筑类型的毁坏面积;
(四)所有居住房屋建筑类型的严重破坏面积;
(五)所有居住房屋建筑类型的中等破坏面积;
(六)死亡人数。
则无家可归人数=
第五章 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
5.1当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或因故不能在短期内完成总评估时,可先进行初评估。
5.2按3.1.2节确定极灾区和灾区范围后按第三章原则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城市和农村抽样点调查得到破坏比,或由专家根据给出的经验统计破坏比,按与总评估相同方法计算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和室内财产损失。
5.3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评定室外财产损失和企业财产损失。
5.4根据重点抽样调查或参照国内外历次震灾评估经验,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生命线系统、工业构筑物、重大工程设施和大型企业等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5.5由当地政府提供人员伤亡人数;按4.10节估算无家可归人数。对特大地震,由于不能在短时间内收集到完整的伤亡数字,可根据抽样调查估计,抽样调查极灾区平均每户死、伤人数,或平均每栋(间)死亡人数,乘以极灾区总户数,或房屋总栋(间)数,再适当考虑非极灾区伤亡情况综合估计。
5.6由有经验的专家估计间接经济损失。
5.7初评估须会同当地政府,在有经验的专家指导或参与下进行。
第六章 震灾评估报告
6.1评估报告是震灾评估的总结,应包括本规定所列出的各项内容,未作评估的各项应予说明。报告中应列举评估的数据、资料、评估方法、分项及总评估结果,并附有必要的表格与图件。做到文字简练、模式规范。
6.2为积累基础资料,在总结破坏比和单位面积财产损失数据时,另外要按烈度重新整理统计,即填写附表B4,及填写附表D4,烈度分布应根据地震科学考察工作的结果。
6.3在涉及会同评估工作的内容时,应在报告中描述会同评估对象破坏情况。
6.4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前 言
一、地震基本参数和地震烈度
1、地震基本参数:(1)发震时间;(2)震中位置;(3)震级;(4)深度。
2、地震烈度:(1)宏观震中;(2)震中烈度;(3)烈度分布图。
二、灾区概况和自然环境
1、灾区概况:(1)灾区面积;(2)包括的省、市、县;(3)包括的城市街道、乡、镇个数;(4)灾区人口、户数。
2、灾区社会、自然环境:(1)*灾区地震环境;(2)*地震构造;(3)地区总产值,工业产值,农业产值,第三产业产值;(4)支柱产业、重大工程设施以及主要生命线工程状况等;(5)极灾区及灾区范围。
三、伤亡及无家可归人数
1、死亡人数;
2、重伤人数;
3、轻伤人数;
4、无家可归人数。
四、建筑物及其他工程结构破坏
1、灾区建筑物结构类型;
2、各类建筑物各个破坏等级数量(平方米或间);
3、生命线工程类型和规模、其他各类工业构筑物、水工、土工、地下结构的类型和规模;
4、重大工程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5、以上各类工程结构和设施的破坏等级和数量;
五、经济损失值
1、工业与民用建筑破坏损失值;
2、室内财产损失值;
3、室外财产损失值;
4、各类生命线工程损失值;
5、各类工业构筑物损失值;
6、其他水土、土工、地下结构损失值;
7、重大工程设施、大型企业的设施、设备损失值;
8、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值;
9、地震直接经济损失总值;
10、地震救灾直接投入费用;
11、地震间接经济损失总值;
12、地震总损失。
六、地面及其他破坏
未引起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文物古迹等破坏现象描述。
七、参考附录三,填写有关表格,按有关规定划定地震灾害等级。
八、*地震灾害分析
1、灾害分布特点;
2、灾害特征分析;
3、防御和减轻震害的经验与教训。
九、附 件
1.*灾区位置及地质构造图;
2.地震烈度分布图;
3、*地震灾害分布图(人员死亡分布、各类结构严重破坏或毁坏地点,地质灾害地点,次生灾害分布等);
4、灾区行政区划、评估子区划分图及抽样调查点分布图;
5、*抽样点各类建筑物破坏面积汇总表(附录表B2);
6、各类建筑物破坏比汇总表(附录表B3);
7、各类建筑室内财产损失汇总表(附录表D3);
8、各类结构建筑物破坏损失比汇总表(附录表C1);
9、伤亡人员分布表(附录表A2);
10、按烈度区整理的各类建筑物破坏比汇总表B4;
11、按烈度区整理的各类建筑室内财产损失汇总表D4;
12、*现场震害录像及照片与说明。
*为可选的报告内容项目。
附录一 参考建筑结构分类
一、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多层砌体结构。
1.砖砌体结构。
2.其他砌体结构。
(三)底框架结构;
(四)内框架结构;
(五)预制型结构;
(六)工业厂房。
1.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2.砖柱厂房。
(七)城镇平房、农村建筑。
1.砖木平房;
2.砖混平房;
3.木构架房屋;
4.土坯房;
5.土窑洞;
6.其他,如:竹楼、片石(块石)房等。
二、生命线工程分类
1.通讯系统:如通信线路、中继站设施、通信发射设施、电视塔等。
2.交通系统:如公路、铁路、各类桥梁、机场、港口、码头及设施等。
3.电力系统:如输电线路、线杆塔架、变电站、发电厂等。
4.供排水系统:如上下水管道、泵房、贮水池、水塔、上下水处理池等。
5.供气系统:如供气管理、调压站、储气罐等。
三、工业构筑物类:如贮油罐、化工设施与容器、高炉、热风炉、烟囱、水塔、采煤井架、采油井架等。
四、水工结构:水坝、水渠、渡槽、堤堰、泵站、闸门等。
五、土工结构:挡土墙、尾矿坝等。
六、地下结构:如地铁、隧道、地下商场、矿井、人防工事等。
七、重大工程设施:如核电站、海洋平台、大型水利枢纽、大型水电站,大型交通枢纽,超高电视塔等。
附录二 震害等级划分标准
一、人员伤亡等级划分标准
地震伤亡是指地震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分三个等级:
1.轻伤 无需住院治疗的伤员。
2.重伤 需要住院治疗的伤员。
3.死亡 地震直接致死或致伤过重,7日内死亡的人员。
二、房屋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房屋破坏按栋评定,一般划分为五个等,其宏观标准是:
1.基本完好(含完好):房屋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破坏,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2.轻微破坏:个别承重构件出现可见裂缝,非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不需要修理或稍加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3.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部分不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需要一般修理。
4.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有局部倒塌,需要大修,个别房屋修复困难。
5.毁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濒于崩溃或已倒塌,已无修复可能。
在破坏等级划分标准描述中,三个模糊量词的大致范围是:
个别:5%以下;部分:30%以下;多数:50%以上。
三、生命线系统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一)交通系统桥梁、路堤、档土墙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桥梁以每座桥为单位评定震害。
(1)基本完好(含完好):承重构件完好,桥面无明显变化;个别非承重构件损坏,不需修理可正常使用。
(2)轻微破坏:非承重构件有破坏,桥面伸缩缝有变化,梁有轻微移动,腹拱有细微裂缝,拱身微裂,拱肋与拱波联系处松脱,墩台轻微变化,台背填土下沉等,可维持使用。
(3)中等破坏:支座锚栓剪断,梁移动,梁端混凝土剥落,腹拱错位,拱肋、拱波龟裂,墩台轻微移动和开裂,经适当补强可使用。
(4)严重破坏:主要承重构件破坏,如梁、拱开裂或破碎,墩台滑移、断裂或严重倾斜,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必须大修。
(5)毁坏:发生落梁、塌拱、墩台折断等破坏,已不能使用。
2、路堤破坏等级划标准
路堤的震害是指破坏地段的破坏状态,不是指整个路段;以处、段为单位评定破坏等级,其划分标准为:
(1)基本完好(含完好):路面、路堤未损坏或损坏甚微,不影响使用。
(2)轻微破坏:路面出现小裂缝或小于15厘米的下沉,不影响通车。
(3)中等破坏:路面出现裂缝或较大凹陷和下沉,车辆要减速行驶,必须修复方能正常使用。
(4)破坏:路面出现大断裂,有大于50厘米的沉陷或悬空,或路堤坍塌,或由于崩塌、滑坡堆积路面,必须经过修理才能通车。
3、挡土墙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基本完好:墙无裂缝无变形。
(2)轻微破坏:沿灰缝有微小裂缝。
(3)中等破坏:墙有多道裂缝,墙中部外鼓。
(4)严重破坏:墙有多道大裂缝,局部坍塌,必须修才能使用。
(5)毁坏:墙体坍塌,必须重新翻修。
(二)通讯系统传输线路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传输线路是网络系统,分明线和地下缆线两种,均以处、段为单位评定震害程度。
1、传输明线
(1)基本完好:线路无可见震害,可正常使用。
(2)中等破坏:线杆倾斜或局部损坏需要修理,但传输线未断。
(3)严重破坏:线杆折断、倒伏,传输线拉断。
2、地下缆线
(1)基本完好;缆线可见震害,可正常使用。
(2)中等破坏:缆走向出现较大变形,但能维持使用。
(3)严重破坏:缆线拉断,通讯中断。
(三)供水系统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取水,贮水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基本完好:结构无震害,正常供水。
(2)轻微破坏:非承重构件有轻微倾斜或开裂,需要修理方可使用。
(3)中等破坏:承重构件发生下沉、倾斜或开裂,需要修理方可使用。
(4)严重破坏:承重构件发生严重倾斜或开裂,局部坍塌,需经大修方可使用。
(5)毁坏:结构毁坏不能使用,没有修复价值。
2、输水(气)管线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输水(气)管线是管网系统,也以处为单位评定震害程度。
(1)基本完好:管线无可见震害,正常供水(气)。
(2)轻微破坏:管线接头松动,稍有漏水(气)。
(3)中等破坏:管线接头松脱发生渗漏,但管本身未破坏,经修理即可正常供水(气)。
(4)严重破坏:管线接头破损或管断裂,必须更换管段方可正常供水(气)。
(四)供电系统的输电线路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输电线路以处为单位评定震害程度。
1.基本完好:输电线路无可见震害,正常供电。
2.中等破坏:输电塔架或电线杆倾斜、破损,需要修理,但仍能供电。
3.破坏:输电塔架或电线杆折断或倒伏,输电线拉断。
(五)供气系统贮气罐类结构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基本完好:无构件破坏。
2.轻微破坏:非承力构件有轻微破坏,不影响主体结构的使用功能。
3.中等破坏:非承力构件有破损,对主体结构的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经一般修理即可使用。
4.严重破坏:承力构件发生断裂或结构严重倾斜,必须大修方可使用。
5.毁坏:结构断裂、倒塌,没有修理价值。
(六)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系统设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基本完好:设备宏观无震害,能正常使用。
2.轻微失效:设备须经简单处理即可恢复其功能。
3.中等失效:设备需要修理方可恢复其功能。
4.严重失效:设备需要经大修方可恢复其功能。
5.失效:设备已失去修理价值,必须更换。
四、部分构筑物和结构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一)烟囱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基本完好:烟囱无损伤或有极细微的裂缝,可正常使用。
2.轻微破坏:烟囱出现细微裂缝,稍加修理或不修理可继续使用。
3.中等破坏:烟囱有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局部酥裂鼓肚,需经修理后方可使用。
4.严重破坏:烟囱筒身有较严重的开裂错位或酥碎鼓肚;或烟囱虽掉头而余下部分却无明显裂缝和其它破坏。须将破坏部位拆除重修才能使用。
5.毁坏:筒身折断余下部分已无修复价值,或严重倒塌。
(二)水塔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基本完好:水塔无明显震害。
2.轻微破坏:筒式水塔在门、窗角处现出裂缝,筒身尚能承重,且无贯通裂缝。
3.中等破坏:筒身有水平裂缝,门窗角裂缝相互贯通,但无明显错位。
4.严重破坏:筒身有数道环向裂缝,环缝间砌体有明显错位,或筒身局部倒塌。有时水柜保温层塌落,地基失效。
5.毁坏:支筒(架)倒塌,水柜落地。
(三)土坝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基本完好:宏观上无震害。
2.轻微破坏:有宽度小于5毫米的纵向裂缝,宏观无沉降。
3.中等破坏:有多处宽度大于5毫米的纵向裂缝,宏观上可看出沉降,有横向裂缝。
4.严重破坏:坝体产生滑裂,坝坡局部隆起或凹陷,局部滑坡。
5.失稳:坝体大面积滑坡,坝基失稳,坝体陷落,甚至垮坝。
附录三 参考表格
表A1灾区户数、人口数统计表
序 号 |
乡(镇)、村或街道 |
户 数 |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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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人 数 地点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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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死 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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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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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 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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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地震伤亡人数统计表
统计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表A3灾区抽样调查点的户数、户均人口数统计表
序 号 |
乡(镇)、村或街道 |
户 数 |
户均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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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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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烈度: 结构类型:
统计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表B1建筑物破坏调查表
等级
|
毁坏 |
严重 破坏 |
中等 破坏 |
轻微 破坏 |
基本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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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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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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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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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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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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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子区(或城市评估区) 结构类型:
调查者: , , 日期:
表B2抽样点建筑物破坏面积汇总表
抽样点总数: 面积单位:
序 号 |
抽样点名称 (镇、村或街道) |
毁坏 |
严重 破坏 |
中等 破坏 |
轻微 破坏 |
基本 完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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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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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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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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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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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子区(或城市评估区): 结构类型:
填表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表B3破坏比汇总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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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 |
严重 破坏 |
中等 破坏 |
轻微 破坏 |
基本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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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填表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或城市评估区
表B4破坏比汇总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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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 |
严重 破坏 |
中等 破坏 |
轻微 破坏 |
基本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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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填表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表C1建筑物破坏损失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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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 |
严重 破坏 |
中等 破坏 |
轻微 破坏 |
基本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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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表D1室内财产损失调查表
被调查户姓名 |
房屋面积 |
损坏物 |
损失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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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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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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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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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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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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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子区(或城市评估区):
破坏等级: 结构类型:
统计人: , , 日期:
表D2调查点室内财产损失汇总表
抽样点总数: 面积单位:
序 号 |
抽样点名 称(镇、村 或街道) |
毁坏 房屋 数量 |
损 失 值 |
严重破 坏房屋 数 量 |
损 失 值 |
中等破 坏房屋 数 量 |
损 失 值 |
轻微破 坏房屋 数 量 |
损 失 值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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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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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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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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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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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子区(或城市评估区): 结构类型:
填表人: , , 日期:
复核人: , , 日期:
表D3室内财产损失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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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 |
严重 破坏 |
中等 破坏 |
轻微 破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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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①指单位面积的室内财产损失; ②或城市评估区
表D4室内财产损失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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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 |
严重 破坏 |
中等 破坏 |
轻微 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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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 指单位面积的室内财产损失
表E1直接经济损失总和统计
类别 损失 评估子区* |
工业与 民用建 筑 物 |
室内外 财 产 |
生命线 工 程 |
重大 工程 |
大型 企业 |
其 它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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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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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 , ,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 或城市评估区
条 文 说 明
1.1本规定是在国家地震局1993年颁发的“震害调查及地震损失评定工作指南”和“震害评估细则”的基础上,参照近年来历次地震损失实际评估的经验编写。在本规定中明确了评估的内容,增加了地震救灾直接投入费用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分区评估的方法作了适当的修改(评估的分区与烈度分区无关),补充大地震时的初评估等。
1.3震灾评估涉及建筑和工程结构的专业知识,在评定中需要一定的经验判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评估组的成员由省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指派,可吸收当地有关行业部门人员参加。
1.6次生灾害的损失计入地震直接损失内,但要作单独的评估,参见3.1.4。
多次地震或强余震的震害损失可尽可能地分开评定,参见3.1.4。
场地和文物古迹的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但应在报告中予以描述。
生命线工程结构的范围参照附录一,其他工程结构包括工业构筑物,水工、土工及地下结构,重大工程设施等,参照附录一。
1.7地震间接经济损失是地震造成损失的一部分,目前虽无公认的方法加以评定,但不可忽视,在现代社会中,经济生产活动结构复杂,互相影响,应当用适当的方法加以估计。
1.10初评估是在尽快的时间内(例如1—3天)给出损失的初步估计,以便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灾害规模部署救灾行动,争取外援,它要求快速,但不苛求准确程度,一般发生七级以上大地震时,往往要一周以上才能得到评估结果,不能及时为政府提供必要的数据,因而快速的初评估是有必要的。
2.2灾区是指遭受引起社会经济破坏的区域,为进行损失评估,需划定一定的评估范围,划定的原则参见2.4和3.1.2的条文说明。
一般说来极灾区往往和极震区(宏观震中区)重合,但在一些地方,如我国西部,受居民区分布和地形地貌的影响,二者不一定重合,例如极震区可能在山中,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最严重的区域可能在极震区外的居民区,所以用极灾区描述。
在开展工作之前,了解灾情和准备基础资料十分重要。掌握灾情,即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的破坏程度是抽样调查时选择抽样点的基础。基础资料包括人口、各类结构的建筑面积、各类结构的房屋造价、生命线及其它工程结构特点、造价、有关图纸等。
2.3评估组在分头工作之前应统一对各类房屋各破坏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例如给出砌体结构各种破坏等级下墙体、屋盖、基础、楼板等构件的表现,使评定有统一的标准。
2.4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的划分要视地震区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东部和西部有较大差别,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划为城市评估区的原则是:建筑结构类型与农村有明显的差别,比较齐全,比较集中,数量大,并有一定规模生命线系统。在我国南方经济发达地区,城乡差别大大缩小,且城镇分布密集连续,可按农村评估区方法进行。
2.7各类工程设施门类繁多,结构各异,难以有统一的方法,需要由各自的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和初步评估结果,由评估组共同核实认定,使评估结果实事求是。
3.1.2(一)一般情况下破坏程度由极灾区向外逐步减轻,呈连续分布,这样的破坏连续分布区域是损失评估的主要区域。由于受场地条件等影响,在破坏连续分布区域外围可能还有离散分布的破坏(烈度异常)点,对这些点要另外分别进行评估。
对于震害连续分布的评定区域,其外边界是以房屋破坏区域为界,房屋破坏的最轻程度是个别砖瓦掉落,墙体出现微细裂缝等。
(三)抽样点的选取是建筑物损失评定的关键。抽样调查分为主观抽样和随机抽样,由于受现场工作条件和时间要求所限,这里采用的是主观采样为主,是在了解灾情和破坏程度的基础上,根据经验和判断选择抽样点,使调查结果在宏观上符合实际情况,根据经验和判断选择抽样点,使调查结构在宏观上符合实际情况。在条件许可时(例如在沿海地区,破坏区范围不大,交通方便),也可以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即在评估子区内,抽样点的先取完全按照随机原则,随机抽样点数和实施方法可参考有关书籍。采用主观抽样应注意以下原则:
1)抽样点的破坏程度应有代表性,各抽样点的破坏程度轻重比例适当,应与整个评定区破坏比例相当,不能只选择破坏重的点,也不能只抽破坏轻的点。
2)抽样点在空间上应尽量均匀分布。
3)各种房屋结构类型应当在抽样点中出现(不一定在每个抽样点中都出现)。
4)在每个抽样点中,参与评定破坏等级的房屋应当有足够的调查栋数。
5)原则上在抽样内对房屋进行逐一调查,不能只挑破坏重的房屋,或只挑破坏轻的房屋。
6)选定抽样点后,在农村应当调查全部房屋,在城市调查数量要符合(六)、(七)的要求。
(四)抽样点数借鉴于“震害评估细则”(1993)的规定,在破坏分布不均匀的情况下应酌情增加。
(五),(六)对城市评估区,没有足够的抽样率不足以反映真实情况,因此这两项规定必须同时满足。
3.1.3这些结构比较复杂,但数量有限,需要有关专家调查评定。
3.1.4地震动造成的直接破坏与次生灾害造成的破坏机制是不同的,以往的建筑破坏比均指前者,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贯性,便于地震快速预评估和其它研究工作应用,需将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单独评估计算破坏比和财产损失只考虑地震动造成的破坏。
3.2.2(二)在有关部门无法提供数据时用此式估计。
3.3.2抽样点(第K点)某类结构(第S类)在某破坏等级(第j级)下的调查破坏面积之和可表示为:
其中:k—抽样点编号;
s—结构类型编号;
j—破坏等级编号;
i抽样点中调查点编号
n—该抽样点中调查点总数;
Ts,i,k(j)为抽样点第i个调查点某类结构在各破坏等级下的调查破坏面积;
Ts,k(j)为抽样点某类结构在各破坏等级下的调查破坏面积之和。
3.3.3参照“震害评估细则”中先划分烈度,按烈度分区评定损失的工作步骤,将破坏区均匀地分为若干评估子区,分区多少按震级大小和破坏情况而定,用等分区代替烈度分区是因为烈度划分需要较长的时间,与损失评估的时间要求不相适应等原因。当极震区中心所在评估子区范围较大时,极灾区的破坏比可能会估计偏低,可以将内区再等分为二区,为保证评估精度,抽样点也应随之增加。
按照抽样理论,将破坏程度相近的房屋分区调查计算,可降低统计误差,从极灾区向外等分的分区方法原则上与烈度衰减趋势相同,在大体上符合这一原则。
对每一评估子区,所有抽样点的某类(第S类)结构在某种破坏等级(第j级)下的破坏总面积为:
对每一评估子区,某类(第S类)结构被调查的总面积为:
此评估子区的某类(第S类)结构在某种破坏等级(第j级)下的破坏比为:
3.5损失比是评估的一个重要参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经过核算确定。
3.6抽样调查的目的是得到单位面积财产损失,抽样调查的数目以达到目的为准。
3.6.2在评估子区内所有抽样点的某类(第S类)某种破坏等级(第j级)的室内财产损失为:
式中上、下标含义同3.3.2
为第K个抽样点中第i个调查点,第S类结构,第j级破坏的室内财产损失。
该评估子区第S类结构,第j级破坏的室内单位面积财产损失比为:
其中为该评估子区第S类结构,第j级破坏抽样调配查财产损失的建筑面积之和。
3.7在选定损失比之前,应先评定有关结构的破坏等级,破坏等级的划分参见附录二。
4.1地震人员伤亡还包括次生灾害、应急救灾中发生事故、心脏病等原因,在统计时应予以说明。
4.2每个评估子区第S类结构的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为:
式中BS为第S类结构的重建单价,其余参数和上、下标含义同3.3.2。
一个评估子区内所有类型S结构的损失之和为:
4.3.1每个评估子区第S类结构室内财产损失为:
式中各项和上、下标含义3.6.2。
一个评估子区内所有关型结构的损失和为:
4.3.2本项中应包括乡镇企业的损失。
4.6修正系数的含义是指在评定中受条件和时间限制,评估时有所遗漏等原因,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正,系统取值要随评估精度而异。
4.8间接经济损失目前尚无成熟的方法,可由专家根据适当的方法评定,在报告中要说明评定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大意。
5.2初评估要求迅速,因此经验十分重要。结果也可以用一定范围的损失估计。初评估和总评估的区别主要在于建筑物的破坏比是通过简单的抽样调查,或修正经验统计关系来确定的。基本资料来不及收集时用抽样方法确定,是否分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工作条件方便程度,基础资料齐备程度等)确定。
6.2在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地震损失快速评估时,需要用到各类结构在不同烈度下的破坏比(易损性矩阵)和单位面积财产损失,这是非常重要的资料,因此在划分烈度分区后,需要将此两类数据按烈度分区重新计算整理,得到不同烈度下的破坏比,形成各类结构的易损性矩阵,填写附表B4,不同烈度下的单位面积财产损失,填写附表D4。
中国地震局
中震发测[1999]269号
关于印发《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有关直属单位: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试行)》于1997年8月正式颁布后,对指导和规范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两年来,强震群型和主震余震型地震后续破坏性地震的频繁发生,给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出了一些新问题,为此我局总结了几次震例的经验,制定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补充规定》,对强震群型和主震余震型地震后续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工作技术规范进行了被充。
现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被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补充规定
1.1为指导强震群型或主震余震型地震中,后续发生的破坏性地震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以下简称续发震灾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1.2续发震灾评估适用于强震群型地震的第一次地震或主震余震型地震的主震震灾评估完成之后至震区恢复重建(加固)完成之前,在原震区再次发生的破坏性地震。震区恢复重建(加固)完成之后发生破坏性地震,其震灾损失可按正常的评估程序进行评
1.3评续发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家或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指派前一次地震的现场评估工作组的人员,特别是现场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续发震灾评估工作,以有利于评定标准的一致性和准确区分前发地震破坏和续发地震破坏,避免重复评估。
1.4续发展震灾评估现场工作组应准备完整的前发地震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及现场获得的其他资料,同时应注重收集震区年度统计资料和房屋建筑重建和加固等有关资料。
1.5在房屋建筑结构分类时,应将重建和加固房屋单独归类,分别进行调查评估。
1.6现场调查中对于量大面广的评估对象(房屋建筑和室内财产)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抽样点除了满足评估区点数的要求外,应尽量重复调查前发地震震灾评估的抽样点,给出了抽样点评估对象叠加震害的破坏比;对于重大工程设施、生命线工程结构、工业构筑物、不坝、岩土和地下工程结构、破坏量极少的建筑结构也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及专家采用逐个调查的方法,给出该调查对象叠加震害的破坏程度。
1.7当续发地震子评估区与前发地震子评估区不重合时,可将交叉形成的区域逐个划分出新的子评估区,在每个新的子评估区内分别先取抽样调查点进行评估,抽样调查点数目可根据区域大小而定,最少不得少于3个。抽样调查点应尽量与前发地震重复。
1.8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单项评估对象可用叠加的震害损失减去前发地震损失来估计;抽样调查对象(如:房屋建筑和室内财产)的评估可用叠加震害的破坏比减去前发地震对应的破坏比来确定续发地震的破坏比。经济损失、房屋破坏面积、无家可归人口的计算同原方法。在计算经济损失过程中注意两次或多次地震累积损失不能大于评估对象的总价值或最大损失价值。
1.9大多次地震发生后,新划分的子评估区将越来越多,工作量和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能快速提供评估结果,此时计算续发地震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室内财产损失、房屋建筑的破坏面积和无家可归人数等,可采用下列办法:
1.9.5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计算某子评估区某类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在调查和资料中得到下列有关数据:
(一)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所有前发地震震害损失率的和,此值应小于等于1,或小于等于该房屋建筑毁坏时的损失比取值,若等于则说明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已损失殆尽,续发地震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损失为0;
(三)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续发地震的震害损失率。采用类比法取值,即从资料中查出与续发地震相当(或相近)的前发地震的子评估区的震害损失率;参考震区具有相近情况历史地震的该类房屋建筑的震害损失率。
将上述参考用的震害损失率作算术平均得到该子评估区的该类房屋建筑续发地震的震害损失率。
应注意前发与续发地震震害损失率的累结结果仍要小于等1,或小于等于该类房屋建筑毁坏的损失比的取值,该结果应与续发地震该子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的叠加震害损失率(包涵有叠加震害的影响)大致相当。
(四)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的单价;
基于上述数据,则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0或(三)]×(一)×(四);
将所有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加得该评估子区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将所有评估子区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加得到整个灾区的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注:i子评估区S类房屋建筑震害损失率rsb为五种破坏等级I子评估区S类房屋建筑破坏比与破坏损失比乘积之和,即
i—子评估区;j—房屋建筑破坏等级;S—房屋建筑类型;
—i子评估区S类房屋建筑第j级破坏的破坏比;
—S类房屋建筑第j级破坏的损失比。
1.9.2室内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某子评估区某类房屋建筑的室内财产损失,在调查和资料中得到下列有关数据:
(一)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所有前发地震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率的和,此值应小于等于1,或小于等于该类房屋建筑毁坏时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比值,若等于则说明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室内财产已损失殆尽,续发地震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的室内财产损失为0;
(三)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续发地震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率。采用类比法取值(同1.9.1(三)),应注意前发与续发地震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率的累积结果的仍要小于等于1,或小于等于该类房屋建筑毁坏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比;
基于上述数据,则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室内财产损失=[0或(三)]×(一);
将所有房屋建筑的室内财产损失相加得到该评估子区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将所有评估子区房屋建筑的室内财产损失相加得到整个灾区的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注:i子评估区S类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率为五种破坏等级i子评估区S类房屋建筑破坏比与相应破坏单位面积室人财产损失比乘积之和,即
i—子评估区;j—房屋建筑破坏等级;k—房屋建筑类型。
—i子评估区S类房屋建筑第j级破坏的破坏比;
—S类房屋建筑第j级破坏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比。
1.9.3计算房屋建筑的破坏面积
(一)统计出各子评估区各类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采用类比法(同1.9.1(三))得到各子评估区的各类房屋建筑续发地震的破坏比;
则用(一)、(二)类推出不同子评估区各类房屋建筑的不同等级破坏面积;
将所有子评估区相加得到整个灾区的房屋建筑的不同等级破坏面积。
1.9.4无家可归人数可按下述进行估计:
在调查和资料中得到有关数据;
(一)户均居住面积;
(二)户均人口;
(三)1.9.3中所有类型居住房屋建筑的毁坏面积;
(四)1.9.3中所有类型居住房屋建筑的严重破坏面积;
(五)1.9.3中所有类型居住房屋建筑的中等破坏面积;
(六)死亡人数。
则续发地震无家可归人数=
注:续发地震所给出的无家可归人数包含前发地震的统计过了的无家可归人数,即前发地震的无家可归人员,续发地震仍为无家可归人员,所以续发地震用无家可归人闪更为贴切些。同理,续发地震灾区受灾人数用灾区受灾人次表述更为明确。
1.10续发震灾评估报告应加入重复地震影响下房屋建筑破坏分布状态的描述(包括图、表)和震后重建和加固房屋建筑的破坏特征的描述及分析。
1.11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均应遵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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