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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印发《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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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902 作者:合肥局 信息来源:合肥局 发布时间:2020-09-27 17: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精神,提高行政效能和投资效益,提升政务服务水平,长丰县结合工作实际,于近日印发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全县各乡镇、经开区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调研落实、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结果管理、成果运用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实施后,将有力推行长丰县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化开展,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同时有助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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