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局文件
皖震发法〔2018〕48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震局,淮北市防空防震办公室,广德、宿松县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我局对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年检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皖震发防〔2003〕38号,2003年5月12日印发)
二、《关于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地震安评项目等问题的通知》(皖震发防〔2005〕28号,2005年3月25日印发)
三、关于印发《省外资质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震发防〔2010〕211号,2010年8月24日印发)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皖震发防〔2010〕302号,2010年10月9日印发)
五、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皖震发防〔2011〕118号,2011年4月25日印发)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年检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皖震发防〔2011〕172号,2011年6月20日印发)
七、《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皖震发防〔2013〕310号,2013年12月12日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震发防〔2017〕291号)要求执行。)
安徽省地震局
2018年3月7日
安徽省地震局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